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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小姐妹车内闷热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分类: 法律杂谈 |
7月17日下午,蚌埠市曹老集镇小姐妹被困在轿车内热死。小姐妹为5岁和3岁,因父母在外打工,平时由爷爷看管。当日下午孩子的大伯将轿车停在家门口,姐妹俩在玩耍时不知什么时候钻进车里,因车门从内无法打开,车内高温导致两个孩子失去意识、窒息身亡。
这是一个沉重的悲剧。夏天车子爆嗮,车内温度可达五六十度,而小孩的体温达到42度,就有生命危险。两个小孩,一个五岁,一个三岁,还不知道如何开车门逃生,进去后,出不来,温度一高,就被闷死了,可怜可惜之极。
在法律上,爷爷是小姐妹的实际监护人(父母不在身边,委托长辈监护),但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以致小姐妹脱离视野,爬入车内,是要承担监护人失职责任的,要赔偿损失。进一步分析,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即监护人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未照顾好被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意外死亡,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有罪无罪,则要看爷爷有没有、应不应该预料到小孩会爬到暴晒下的车子中去玩,而会发生事故?这要根据现场情况综合判断。另外,本案大伯未锁上车子,故小孩得以爬进。但未锁上车子,不是小孩子死亡的近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近因是监护不力,所以大伯是内疚,但无法律责任。
在我国,对于亲人监护人的失职,一般是道德谴责,而不法律制裁,因为考虑到监护人自己已经悲痛了,不想再加刑于其身。其实,这对保护儿童是不利的。没有刑法的威慑,养不成好习惯。对于儿童照料的疏忽或出于自信的过失,就难以被纠正。法律也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与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