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统一时效为三年,取消二年、一年时效

(2018-07-19 08:05:41)
标签: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三年

分类: 法律文件
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一年,后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该如何适用时效,本该进行立法解释,但立法机关未解释,故最高法院予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以及施行时原一年、二年时效还在的,统一时效为三年,原时效届满的则不适用三年时效。时效适当延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且都是三年(但是,其他法律规定特殊时效的,还是不变),也简明易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