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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百万悬赏金给打捞队?

(2018-06-02 05:45:48)
标签:

郑州

滴滴司机

空姐被害

百万悬赏

打捞队

分类: 法律杂谈
6月1日,郑州红十字水上救援队队长牛振西表示,打算向滴滴索要百万悬赏,此前空姐遇害案嫌犯尸体正是被该救援队找到。牛队长称“救援队是做公益,若获得帮扶可以购买高端装备”。滴滴平台就此事做出回应,称由于目前不止一个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奖金,平台正在核实相关线索,将尽快确定奖金归属。

当初案发时,嘀嘀公司曾悬赏百万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振华。其悬赏广告原文是“涉及重要事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对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的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窃以为,这个悬赏广告,应该部分兑现。悬赏广告虽然没有在合同法里规定,但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有规定:“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其实创立了悬赏制度。可惜语焉不详,没有规定悬赏广告的撤回问题、报酬调整问题、数人报酬分配等,司法实践中应该以法理补充之。


以本案论,嘀嘀百万悬赏的目的是,尽快找到当事司机,帮助警方破案。生要见人、死要见尸,悬赏的本意是“活捉”,但也未排除“尸体”,只要找到当事司机,都是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只是价值略不同。嘀嘀悬赏的是“线索”,而打捞尸体,价值已经超过线索。综上,打捞队还是有功的,也完成了找到当事司机的行为。又考虑到,打捞队找到尸体,亦非一人之功,还有公安侦查方向的指引,故可酌情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不宜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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