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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绊倒小孩案:普通民事纠纷转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2018-04-21 20:06:53)
标签:

宝鸡

孕妇

绊倒

小孩

故意伤害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在陕西宝鸡的一家餐厅内,一名4岁的小男孩跑进门时,掀起的软门帘碰到了坐在门边的一位孕妇。随后,该孕妇便在孩子跑出门时伸脚将其绊倒。小孩后脑着地受伤,经治疗,幸无大碍。报警后,孕妇表示愿意到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配合男孩后期的医治和赔偿。


本案,小孩才4岁,天性好动,碰到孕妇,是无意行为,如果造成损失,家长代为赔偿。但孕妇,大人与小人计较,以脚绊倒小孩,属于有意的故意伤害行为了。故如果小孩伤情不重,譬如只是轻微伤,则孕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处罚(因是民间纠纷引起,如果和解,可以不罚,即使处罚,因是孕妇,也不拘留)。如果小孩伤情较重,譬如构成轻伤以上,则孕妇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是一个本来简单误会的民事纠纷,就转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孕妇为那点小小心计,不但要赔偿损失,还要被治安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事后思之,得不偿失,悔之晚矣。就民事赔偿而言,小孩是无辜的,没有过错,小孩的监护人看管不严,有疏忽的过失,但与孕妇故意伤害的重大过错相较,可以忽略不计,故孕妇应该赔偿小孩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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