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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亲吻17岁补课学生,是猥亵吗?

(2018-03-22 12:05:29)
标签:

教师

利用权势

猥亵

学生

儿童年龄

分类: 法律杂谈

网上流传一则亲密视频,是陕西洛南某中学47岁的物理老师贾某,亲吻同校17岁的高一补课女学生。视频中,男子将女生抱在怀中,亲吻女生脸颊及嘴唇,女生没有反抗,视频为女生用手机所拍。事发后,这名有违师德的老师已被开除党籍,调离该中学,并退还2000元补课费;已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本案,定为有悖师德,而没有定为违法,是正确的。在法律上,猥亵分两种,一种是针对儿童的,无论儿童是否自愿,性侵犯儿童,构成违法或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者。另外一种是,针对14周岁以上的,须是强制性侵犯、被害人不自愿的,才构成违法或犯罪。即本案而言,女子17岁,已非儿童,且自拍视频,并无反抗,难谓非自愿,故未被认定猥亵,符合现存法律规定。


尽管如此,法律规定尚有未周全之处。就如本案女孩还是未成年,且教师与学生之间有管理关系,教师很容易利用职务权势对学生进行性侵犯,此种利用权势,是隐性暴力,亦是隐性强制,故法律应该予以制裁。之前,发生过多起高校教师性骚扰女学生案,即是教师利用职务权势作案,可见即使成年学生也被欺负,何况未成年女学生!所以,可借鉴台湾刑法的规定,设立“利用权势猥亵罪”:对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它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而为猥亵之行为,予以定罪。同时,对于被侵害的儿童年龄,可以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以保护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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