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新规定:可以强迁已卖房户口,取姓改名规范化
(2018-03-14 07: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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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管理房屋买卖户口迁移取姓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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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新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同时废止。
新规定有亮点,人性化操作。
其一、对于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还留在原房屋里的,以前公安、法院都没法处理,成为房屋买卖的一大痼疾,影响交易的完整性。现在,则可以强迁到公共户,合理解决。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其二、对于姓名的变更,具体明确。对于姓,可以选直系长辈的姓氏(没有规定辈数限制),扩大的选择范围。对于变更姓名,也列举了理由便于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不过,对于改姓、改名,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18周岁)前要监护人一致同意,还是比较严格。民法总则已经把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到8周岁,对改姓改名是否也可以下降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申请变更?可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