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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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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院平反夫妻债务“冤案”,允许提起再审

(2018-02-13 15:58:17)
标签:

最高法院

夫妻债务

提起再审

溯及力

司法解释

分类: 法律杂谈
2018年2月7日,最高院发文,允许对部分已经生效的“负债配偶”案提起再审。这是最高院在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对以往判决的全面纠偏。以前的判决一般是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而新司法解释规定是夫妻债务一般“各自承担”(共同签字或事后签字的除外)。该新司法解释,2018年1月18日施行。

对于该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7日

这个通知是对过去案件的全面拨乱反正,尤其是2004年4月1日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后案件的清理。此类案件,应该非常多,如果都要再审,工作量相当巨大。

而且,这个通知本身也存在重大问题。
其一、此类案件再审,有无期限限制?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对法院自行提出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没有期限规定。所以本次再审,应该亦是有条件的。

其二、司法解释可否规定溯及力?一般而言,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实施以后的新案件,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而无追溯力,否则会造成法律动荡不安,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而本司法解释实际规定对终审案件,虽然没有引用法条,但适用其精神,具有实际溯及力,此与法律相悖。


看来,最高院有压力,而迫不及待、不顾瑕疵出具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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