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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口型师来断电梯劝阻吸烟案

(2018-01-23 16:12:24)
标签:

河南电梯

劝阻

吸烟

过错责任

口型师

分类: 法律杂谈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今日郑州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吸烟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本案基本案情是,一邻居在电梯里里劝阻一男子不要吸烟,发生争执,之后吸烟男子突然猝死,其家属起诉劝阻者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劝阻人虽无过错,但吸烟男子在发生言语争执后去世,故根据公平原则,判劝阻者补偿1.5万。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从监控视频可知,在劝阻吸烟过程中,平和理性,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故劝阻者没有侵害的故意或过失,与吸烟者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责任,无须赔偿。


本案二审改判,大体正确。一审根据是根据事实关联,错误适用公平原则。本案是普通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且与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要赔偿;没有过错或与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须赔偿。在电梯里劝阻不要吸烟,维护善良风俗,是正当行为,一般而言,没有过错。吸烟者的病发是其自身心理与生理所致,自负其责。不过细究起来,二审的说理还可以更透彻。本案之关健,其实不在于劝阻行为本身,而是在于劝阻方式是否合情合理?即是文明劝阻,还是言语刺激?从视频来看,平和理性,故可推定是文明劝阻。对于是否可能有言语刺激?则吸烟者已去世,而监控又没有录音,除非找口型师来根据口型来解读对话了。然此举证要求太高了,审判忽略,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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