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面包车送农民工干活被定非法经营罪案
(2018-01-10 15: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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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面包车运输农民工非法经营 |
分类: 法律杂谈 |
看到网上一个哈尔滨平房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因开面包车送农民工去干活,被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365万元。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张阳成,买了个五菱之光二手面包车,在2015年12月-2017年7月,运送农民工上下班,每趟经营额70元,总共违法所得1.365万元。于是被认定是黑车经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审判。
按照常识,这个“非法营运”,相当于包车,是针对特定对象,金额也不大,行政处罚即可,何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犯罪?但仔细查法条,还真”构成“犯罪,故本案副检察长出庭指控,法院“依法”判决。虽然没有判被告人坐牢,但是之前的刑事拘留与逮捕,何尝不是坐牢呢!
相关法律如下:1
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规定层层递进,最后的结果是,非法经营额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一万以上的,都定罪。也就是说,法律给小老百姓定的红线是不得超过1万,否则判无赦。那么关于官员犯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的追诉起点是3万元。相比之下,宽严相差三倍,而本案老百姓的“非法经营”还要卖苦力开车的。此种规定真的让人难为情。窃以为,应当及时修正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宽平对待老百姓的鸡毛蒜皮的犯法,其次,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行政处罚达到社会管理目的的,就不必入刑。就如本案,面包车并非经常性营业运输,而是特定对象的包车,其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是有限的,没有那么严重,不必祭起刑法的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