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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爸爸”肖像权案被驳回:证据规则要符合常识

(2018-01-05 21:19:03)
标签:

雨伞爸爸

肖像权

广告

举证责任

常识

分类: 法律杂谈
据澎湃新闻报道,原告刘侨起诉京东公司与五粮醇公司,侵犯“雨伞爸爸”肖像权一案被驳回。“雨伞爸爸”是一张父亲给儿子打伞的背影照片,原告即照片中的父亲。该照片被多个商家拿去做广告。刘侨遂起诉,结果被北京大兴区法院,以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是涉案广告的投放者为由驳回。

简单地说,两个被告都不承认广告是他们制作、发放的,法院采信了这种说法。但是印有两个被告名称的在上海地铁站的灯箱广告,到底是做的?根据法院的逻辑,不是两个被告所为,则是有人在做好事,为两被告公司免费做广告?显然该逻辑不符合常识。法院适用证据规则过于机械,对于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应该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即一方证据比另一方证据强,且符合社会常识,即可可判决优势证据者胜,而不是要求优势证据者,继续提供证据,直到内心完全确定无疑为止。这样会人为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而且所做的判决,会背离社会常识,显得荒谬,即如本案。

另外,北方法院的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不承认涉案的标的物的辩解。譬如买卖纠纷,质量有问题,被告坚决不承认货物是被告的,而法院也常常采信此种意见,最后往往是只要被告不承认,就没有法律责任。此种法官,亦如木头也。上了法庭又有几个被告承认事实的?法官须根据原告的证据,结合常识,推定事情的可能性(盖然性)即可确定责任也。就如江歌案的核心问题,刀是哪里来的?被告陈世峰坚决否认是其携带,并认为是刘鑫递交给江歌的,但是法院综合证据,信服地推定刀是被告陈世峰的。所以法官断案,要根据证据规则,结合社会经验判断,使得案件处理符合常识。反之,机械运用证据规则,一味加重单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则案件结果往往超出意外,极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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