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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殴打怀孕护士案法律分析

(2017-12-10 10:14:14)
标签:

通山

殴打

孕妇

护士

堕人胎

分类: 法律杂谈
据楚天都市报,12月8日中午,湖北通山县人民医院输液室发生打人事件。因对护士给患儿打针不满,患儿母亲脚踢护士,致其先兆流产,以及腹部、头皮软组织挫伤。打人者系通山城管局局长之妻。通山警方表示对此案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调查取证,做进一步处理。

此案影响恶劣。因为被打的是怀孕护士,不但伤害护士还累及胎儿,而且扰乱医疗秩序。殴打者未必知情护士怀孕,但是贸然出手,亦须承担严厉之法律责任。且是官员夫人,更给社会以淫威之嫌。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殴打孕妇,如果造成“外伤性先兆流产”是轻微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则是轻伤二级,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则是重伤二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对孕妇的特别保护,自古皆然。在古代,殴打孕妇“堕人胎”,也是重罚二年。《唐律疏义》第304条:“ 若刃伤及折人肋, 眇其两目, 堕人胎, 徒二年。堕胎者, 谓辜内子死乃坐, 若辜外死者, 从本殴伤论。”疏义曰:“ 堕人胎,谓在孕未生, 因打而落者, 各徒二年。注云:` 堕胎者, 谓在辜内子死乃坐' , 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 子虽伤而在辜限外死者, 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 各从本殴伤法, 无堕胎之罪。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

本案发生在患儿医疗期间,如果医患之间多一份宽容与理解,想必也不会酿成案件了。医生悬壶济世,患者医疗心切,将心比心,都是为了患者好,故要多以善心包容,切忌恶语相加,更不能出手动粗,否则非但无益于治疗,反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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