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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乘人之危签订的免责协议,可以撤销

(2017-08-06 04:56:47)
标签:

航空公司

延误

中暑

免责协议

撤销

分类: 法律杂谈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81日,大连到深圳的ZH9632航班(深航航班),乘客登机四小时后不能起飞。期间,机舱又不开空调,导致一名女乘客中暑晕倒,地面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随后乘务人员要求女乘客签订免责协议才起飞。事后,深航解释,飞机是在采用APU系统降温,所签订的是一份《风险告知确认书》,告知旅客坚持行程可能会存在风险(言下之意,若出现意外,自负其责,本质上还是免责协议)。

 

这份《风险告知确认书》所签非时,因为旅客生病,是航空公司不开空调所为,此时再要求签订免责协议,无疑是乘人之危的城下之盟,违背旅客的真实意思。法律对此也是不允许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造成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在一年内撤销。故即使旅客签订免责协议,也可以撤销之。换言之,签了也白签。

 

航空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根据地面救护人员的医疗意见以及乘客的身体情况,如果乘客身体不适合飞行的,应送去医院治疗,并赔偿其本次全部损失(飞机票、医疗费等)。而不能因乘客的坚持而予以飞行,否则签了免责协议也不能免责,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乘客身体本无大碍,可以飞行,则也不必多此一举,签个无用的协议来作为挡箭牌。看来,深航的危机处理能力与服务能力,尚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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