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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碰瓷,还是紧急避险?

(2017-08-02 13:59:41)
标签:

非接触

交通事故

隔空碰瓷

紧急避险

交通法规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几起非接触性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动车都赔钱,让人担心“隔空碰瓷”:即碰瓷者未接触机动车,远远倒下,就可索赔?

 

先看网上曝光的两个案例。第一个在安徽宣城,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丁字路口正准备左转,几米外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突然先后摔倒。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后,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第二个在上海,张先生从停车场出来,一老人骑电动车载着孙子过来,还有几米远,电动车突然摔倒,坐在车尾的小孙子也摔了下来,张先生赔了300块。

 

对于非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看是否存在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是否赔偿,看两个因素,其一机动车是否引起险情?譬如路口出来速度要慢,或者停车观察后才驶出,如果速度快,或没有停后开出,则容易引发险情。其二、非机动车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是否得当?如果不当,则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险情,是非机动车判断、操作有误,其自负其责,此时机动车没有赔偿责任,或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补偿责任。

 

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交警处理大抵是正确的。第一个案例是紧急避险,机动车引发险情有责,非机动车处置不当亦有责;第二个案例是补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而予以补偿(即非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摔倒自负其责,至于是否有险情则未提),但都不是隔空碰瓷。而紧急避险与隔空碰瓷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前者是操作不当、引发险情,后者是正常驾驶、操作正当。所以对于非接触交通事故,不必太担心被碰瓷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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