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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无限防卫,人性使然

(2017-05-28 13:26:49)
标签:

于欢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比例

极端侮辱

分类: 法律杂谈

读“最高检察院答于欢案记者问”,一言以概之“行百里者半九十”。前面分析于欢具有防卫性质,甚妥,但结论认为,于欢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是防卫过当,非正当防卫,则是败笔,不敢苟同。乃有法理,而无人性也。

 

假如时光倒流,请检察官、请诸位告诉于欢一下,当时该怎么办?彼时,高利贷讨债者侵犯于欢的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将于欢目母亲头部按入马桶,涉嫌侮辱;限制于欢母子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最严重的是,脱裤子暴露下台侮辱于母,涉嫌猥亵,诸如此类,罪行累累,此时还要于欢理性防卫?又如何理性个法?进一步思考,按最高检逻辑,如果侵犯者没有严重暴力,不能无限防卫,那么如果讨债者继续把下体贴近侮辱怎么办,还要忍吗?此时还不防卫,那于欢还是人吗!此时,法律有期待于欢不防卫的可能吗?何况于欢的是出于解围的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义愤之下,一阵乱刺,死伤能怪于欢吗?所以,最高检的结论是错的,背离人伦,违反人性,是给一个正常人不可能的任务,给别人一个自己也完不成的事,奢谈法律,何以堪?

 

当然,最高检当法呆子,也有其苦衷。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而本案是极端的侮辱,尽管该种侮辱,与危及人身安全一样严重,甚至过之而无不及,但毕竟刑法没有规定,所以最高检不敢放手去认定正当防卫,也不敢善意解释法律。但,于欢是大活人,没有被尿逼死,无限防卫了。法律错了,司法也错,于欢是对的。该改的是法律和司法,而不是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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