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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停放的机动车被撞,不应该赔偿百分之十

(2017-03-19 22:45:26)
标签:

江阴

电瓶车

汽车

交通事故

赔偿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江阴判了一个有争议的案件:一车主把汽车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地上,离开村道五六十公分。某日,一醉驾电瓶车者撞上该汽车身亡,交警认定电瓶车司机负全责。之后,死者家属起诉汽车车主索赔。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判决有疑。本案,电瓶车撞上汽车,与撞上墙无异。显然,撞墙是没有赔偿的,而撞车为啥要赔偿呢?窃以为,本案法官是机械适用了道交法第76条。该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第二层是指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或者虽静止时发生,但对事故有过错的,譬如违章停车影响通行时。而应该排除“车是静止的,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况,因为此时的车与其他物体一样,没有必要特别惩戒。就本案而言,需考虑:第一是适用道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关键要看该村道是否法律上的道路,以及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第二、若适用道交法76条,应该解释为行驶中的机动车(有危险性),或者违章停车的机动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而对于正常停车的静止的机动车,应当做普通物体来处理,此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并无特别的意义。所以本案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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