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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操纵证券案判决的三点疑问

(2017-01-23 13:09:09)
标签:

徐翔

操纵证券

判决

天价

罚金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被告人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法院没有披露操纵证券的非法获利金额与罚金金额。之后,媒体报道,徐翔无自首,罚金110亿元,但仍然没有报道获利数额。该案判决书没有公开,以后看不看得到,也难说。但光就网上这些消息来说,也多疑问:

第一、 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徐翔被判五年六个月,只是在起点刑上加了六个月。在法院看来,徐翔组织实施13起证券操纵行为,情节并不那么严重?

第二、 刑法第36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徐翔赚的是其他股民的钱,没有赔偿股民,而是交罚金给国家,从一个口袋到另一个口袋,对被害人的救济又体现在呢?固然,要统计具体的股市被害人以及金额困难,但也可以设立一个赔偿基金,适当分配,而不是不赔。


第三、 徐翔的罚金是天价的110亿元,宣判前罚金都到位给法院了吗?如果都到位,实际的违法所得又该是多少呢?如果没有到位,法院又是如何酌定从轻发落的呢?

本案反映了股市乱象,而法律的处罚,也是蜻蜓点水,股民唯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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