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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广告法正成为敲诈利器!

(2017-01-18 21:11:32)
标签:

广告法

顶级词汇

罚款

敲诈

糖炒栗子

分类: 法律杂谈

这是发生在我客户的真事。2016年底,一个职业打假者,在我客户公司的淘宝店,买了十几元的产品。然后,联系我客户,说客户店铺广告词上有“第一”用语,违反广告法,他们已投诉与举报给工商部门(市场管理局),如果工商部门不处理,他们还会投诉工商不作为。为此,他们开出三千元的价码,要客户赔偿,赔偿到位,撤回投诉。起初,客户没重视,以为小事,而且广告词也是多年前制作的,一直平安无事。但接着,工商部门果然要来调查了,还告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使用“最字等的,要罚款二十万以上,客户这下懵了,觉得事态严重。客户翻了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规定,违反第九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查相关案例,发现杭州个体户方林富,因使用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广告语,被罚二十万。这样,客户的决策很困难了,如果不妥协,面临巨额罚款,如果妥协,则是敲诈就范,相当不爽。客户又去问了工商朋友。工商朋友说,广告法是硬性规定,难弄,还是要与职业打假者商量,叫他撤回投诉为宜。还说,广告法的这条规定,不分市场主体,起点就罚款二十万,异议大,但作为执法部门,无力改变。而且,即使工商不罚,或者企业对罚款不服,走程序来处理这事,成本也肯定超过三千了。听了此话,企业老总更无奈。

 

此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广告法立法不周,对于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词的市场主体,一刀切罚二十万,相当不公平,也违反比例原则。杭州的案子,更是开了一个错误的头,一个卖糖炒栗子的做个广告,就罚二十万,得卖多少栗子呢?不合社会常识。而这些都被职业打假者利用了、设计了,迫使企业交钱,敲诈得手,广告法已成为敲诈利器矣。我查了一下杭州的案件,被罚的个体户不服气,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于2016112日开庭,至今未宣判,看来,法院也颇为头大,因为广告法规定的很死,司法或者行政执法要去纠偏,颇有难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该条,进行立法解释为宜,降低罚款的起点,使得违法后果与处罚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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