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面馆事件中的法律
(2016-10-31 10:40:19)
标签:
顺德面馆打砸抢寻衅滋事商业竞争 |
分类: 法律杂谈 |
近日,顺德警察微博上发布一则“怕生意受影响,竟纠集同乡棍棒打砸”的通告:10月27日,顺德区乐从镇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多名男子持木棍、铁管将一间牛肉面馆的门面玻璃、招牌、桌椅等物品打烂。案发后,乐从派出所迅速到场处置,共抓获涉案人员14名。
本次事件,顺德警察依法办案,处理及时、得力,适用法律亦准确。而同样事件,在某些地方,却因顾忌民族、宗教面子,未得处理。其实,就事论事,这种打砸生意竞争对手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扰乱社会秩序,是法律不允许的。这类商业竞争引发的纠纷,应违法必究。
从法律适用上来,聚众打砸对手的牛肉面馆,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任何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根据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任意损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即涉嫌犯罪。如果被损毁财物价值不到二千元,则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此外,持械上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以上或二人轻微伤以上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还涉嫌聚众斗殴罪;情节更严重的,则涉嫌刑法第289 的规定,即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毁灭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另外,即使没有打砸抢行为,但聚众在对手面店门口、店里阻扰客人进场的,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经营行为,应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属于“在共场所起哄闹事”,涉嫌寻衅滋事罪。
是故,对于商业竞争,要正当进行,以违法手段干扰对手,要受法律制裁。四海之内皆兄弟,同时法律面前也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