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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醉死宴席,是戏杀,有过错者要赔偿

(2016-09-12 21:17:58)
标签:

海南

伴娘

醉酒

死亡

戏杀

分类: 法律杂谈

网上有个海南伴娘喝酒醉死的视频:婚宴上,一黑色套裙年轻女子举着盛有白酒的酒杯,与身旁男子对饮,旁边赴宴者不断大声“叫好”。之后,女子不省人事,最终抢救无效身亡。目前相关案情及赔偿责任正在调查、协商中。

 

关于喝酒致死、伤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喝酒是众乐乐,成年人自负其责,同饮者(包括召集者)也没有责任。唯有违反意愿的灌酒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劝酒的,则要区别对待,友情或者热闹气氛的劝酒,并无责任,只有明知对方身体承受不住还继续劝酒的,有责任。

 

虽然,海南伴娘是在微笑中喝酒,但人尽皆知,白酒喝多会造成酒精中毒,而围观叫好者,加剧了其喝酒,属于玩笑过度,须承担侵权责任。新郎、新娘虽然召集人,但不可能去管理每一桌的喝酒,故一般没有责任。

 

伴娘之死,亦是戏杀。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换言之,虽然死也不相恨,但此种共同游戏过度,造成后果的,还是要惩罚,予以收赎,至于一些危险的游戏,譬如玩兵器、或者在高处危险的地方游戏,本来就不该进行,如果出事,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斗杀伤减去二等处罚。所以说,玩笑不可过度,过度即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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