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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人如射兔,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杀人?

(2016-08-18 22:03:52)
标签:

六安

持枪

打猎

射人

兔子

分类: 法律杂谈

媒体报道,814日下午18时许,六安农村的一9岁女孩,在离家不远的红薯地里玩耍时,被子弹击中头部,送医抢救过程中身亡。作案的是持一把高压气枪(带瞄准器)的三个打猎者。嫌犯下车后发现“误击”后,丢弃枪支,驾车逃逸。目前,当地公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将三嫌犯刑事拘留。

 

此案罪名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可商榷。嫌犯似有放任危险的间接故意,而非简单的疏忽大意。其一、从时间来看,是下午六点,天还亮,尚可视。其二、从地点来看,是农村人居附近,非野兔经常出没之荒山野岭。其三、从形体上来看,兔子甚小,而小孩形体颇大,何以误认?即使三嫌犯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彼时彼刻,明知附近可能有人,还放任危害,岂非间接故意杀人呢?如此草菅人命,若以过失处罚,难以服人。

 

而且,还有二次危害的嫌疑,发现“误击”后,应当立即抢救,最大限度挽回后果。如果因为逃逸,导致抢救不及死亡的,同样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另外,要追查枪支的来源,可杀人的枪支是何来?是否有持枪证。涉嫌相关犯罪的要一并追究。

 

再多的补救,也无法挽回小女孩的宝贵生命。当她被当做兔子射杀时,有罪的不仅是嫌犯,还有社会,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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