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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罪名或有变数

(2016-06-30 21:26:30)
标签:

雷洋

尸检

鉴定意见

故意伤害

玩忽职守

分类: 法律杂谈

6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确认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同时告知,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死因,简单地说是呕吐引发窒息而死。但未提及呕吐的原因,是外力所致,还是自身因素所致?如果是外力所致,譬如殴打,则嫌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是自身因素所致,又与涉事警察工作疏忽相关,则嫌犯涉嫌玩忽职守罪。目前,逮捕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有以后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北京检察告知中的“不当行为”,不知具体是指何行为?在法律上,最重要的是,该行为与雷洋死亡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此是案件的焦点,也是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至于妨害侦查行为,内容广泛,法律上一般分为四种情况“湮灭证据、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隐匿证据”,以上行为,如果是嫌犯所实行,则妨害行为被其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指控。如果是其他人帮助当事人实行,则将被指控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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