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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腿的法律

(2016-06-02 19:29:06)
标签:

南京

小偷

法律

六一

偷鸡腿

分类: 法律杂谈

六一前夕,南京警方抓获一个女小偷。从她身上搜出一点杂粮、一个鸡腿、一本儿童读物。这是给她生病女儿的六一礼物。警察说,这是有史以来遇到的最让我感动的小偷,予以批评教育,未予处罚,并把案情传到朋友圈,小偷也获得失主的原谅,以及社会的捐款。

 

固然,贫穷不是盗窃的借口,贫贱不能移,方是君子,但为了生存而违法犯罪,其情亦可恕也,其罚亦可宽也。就本案而言,警察执法正确。首先,盗窃微物,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19条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盗窃金额甚小,又为其女儿吃饱,而非为其自己,故情节特别轻微,可以免予处罚。

 

法律在此个案上是公平的,可是,整体上看却未必。譬如,对于盗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超过1000-3000元的,即定罪,而对于贪污受贿定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起点却是3万元。换言之,官员犯罪的数额是盗窃者的10-30倍,差别何其大也。何况,在法理上贪污是监守自盗,历来比普通盗窃罪处罚的重,而现在规定却是相反。庄子之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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