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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2016-05-11 17:19:09)
标签:

雷洋

嫖娼

死亡

程序

证据

分类: 法律杂谈

一、      程序上,应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因为雷洋案的警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是当事人,故应主动回避,并保存证据,等待独立调查。然而办案警方却屡屡发布通报,为案件定性,显然是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程序不对。其之陈述、通报、采访,本质上都是当事人一方的片面之词。

 

二、      证据,主要分人证与物证。物证相对稳定,人证容易变化。故摄像头、执法仪等证据更能证明客观事实。如果摄像头被破坏,或执法视频被隐匿,则是湮灭证据,应当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后应设立“湮灭证据罪”,即对伪造、变造、销毁、隐匿他人刑事证据的,予以定罪量刑。

 

三、      雷洋案涉及两大事实,一是否嫖娼,二如何死。指控嫖娼,要有证据。目前足疗店女方的指控,属于被控制下的证人证言,可信度有限,应该接受交叉询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同理,对于鉴定出的物证结论,也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有效证据。总之,是否嫖娼,不先入为主,也不臆断有无,而是以证据为准。

 

四、      无论是否嫖娼,都不影响对死因的调查。首先要尸检,查明致死的原因,其次要调查冲突情况,查明致死过程。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来印证事实。

 

五、      网上对雷洋之死,有N种版本,可谓一切都有可能,但大多是基于常识,或者人情世故的假设性事实。最终的认定,还是要根据扎实的证据。当然,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离不开常识与经验。故欢迎各方理性探讨,但不宜轻下结论。

 

总之,一个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才经受得起历史检验。雷洋一案,并不复杂,相信真相可以还原,至少可以先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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