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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屋土地产权到期:宪法性案例

(2016-04-17 08:31:10)
标签:

温州

土地

产权

到期

物权法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温州一批产权房屋,土地出让使用时间20年已经到期。该如何处理?对此,温州市政府的对策是,评估土地价格,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续交土地出让金。但如果房主不续交,土地会被收回吗?彼时,土地上的房屋又如何处置?目前,法律规定欠缺。

 

惟有《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按此,到期的住宅用地土地是自动续期。自动,是指无须作为、自行完成,故无需再缴费。非住宅土地,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只能维持现状观望。

 

政府是依法行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温州市政府的对策是于法无据、于法相悖的:其一、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二、住宅土地本无需续交,非住宅土地也要等待法律出台。其三、至于自创续交的评估办法,亦是无依据。唯物权法的“自动续期”,一般理解为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而本案是2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有差额,可考虑补齐,但此补交,与温州市政府的重签土地出让合同是两回事。温州的对策,是把土地出让作为土地出租,把人民当房客,理解有误。窃以为,土地的政策与法律,关系千家万户,今后立法时,要保障人民的土地权、房屋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物质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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