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个人募捐,有违宪之嫌
(2016-03-10 10:54:23)
标签:
慈善法禁止个人捐款宪法诈捐 |
分类: 法律杂谈 |
2016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草案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
个人募捐,应受到社会监督,是理之固然,以防止奸诈之徒利用此谋利也,但个人募捐亦是公民之求救权利,以获得社会帮助之道,不可轻易堵塞,故权衡利弊,以限制之为妥。此种限制,事前可以规定条件,譬如募捐金额大的,须备案,而事后,若查明虚假募捐,定以诈骗违法犯罪处罚。事中,则允许民政机构、社会力量介入调查核实等。如此,不废民路,又多一募捐渠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