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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九万,免予处罚”案之观察

(2016-02-04 10:17:40)
标签:

受贿

免予处罚

追诉标准

司法解释

刑法

分类: 法律杂谈

天津消防总队政委徐某案,因受贿9.217万元,一审判处五年,同样事实,二审改判免除处罚,量刑相差甚大。据《财经》报道:“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豪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 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 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另,本案二审律师做无罪辩护。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外行以为,受贿9万多,还不处罚,未免失之于宽。且贪污受贿,历史上都是比普通盗窃处罚来的重,盗窃九万是“数额巨大”量刑3年以上,何况监守自盗与受财枉法呢?外行之言亦是有理也,此案判决有悖社会常识。内行来看,则本案或本证据不足,故律师无罪辩护,而若法院无罪判决,则要倒追办案人责任,是故法院以有罪免罚处理,以平衡各方,即下台阶之案也。二审引《刑法九》为据,则是为判决寻找一正当理由而已。不过,该理由信息量巨大,引起议论。其一、最高法院迄今尚无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二审何以知之?其二、若九万果真是“数额较大”,则说明贪污受贿的追诉数额较以前已经大幅度提高。以前标准可是“五万以上不满十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一审判五年,而如今9万只是“数额较大”,故得从轻处罚。建议最高法院早日公开贪污受贿数额追诉标准,以使法律有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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