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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人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罪

(2015-11-17 19:13:46)
标签:

误认

诈术

强奸

刑法

认识错误

分类: 法律杂谈

中安在线报道了这样一个奇案:安徽霍邱一男子,误认一女子为女网友,而该女子也误认该男子为其网友,于是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发现不对,报案。霍邱法院以强奸罪判决该男子三年六个月。

 

这报道,很蹊跷。真的如此?这么大的事情,双方都会认错?此报道的真实、完整性待考。假如是真的,该男子也构成强奸罪,因为女子是误信情况下发生关系的,非其本意,换言之,如果知情,是不会发生的,所以发生该关系违背其意志,符合强奸罪要件。男方利用女方的错误,以为可以占便宜,最后落牢房,缺少法律意识也。类似的规定,台湾有“诈术性交罪”:“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于性自主的保护,是严格、严肃的。被害人有错误,让被告人乘虚而入,并不能免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确保女生的性自主与安全,而此时被告人虽然有认识上的错误,但其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故该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唯稍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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