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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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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人”证据规则五条

(2015-09-17 10:54:21)
标签:

扶人

讹诈

见义勇为

证据规则

法律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两起扶人纠纷新闻,沸沸扬扬:一是淮南师范学院女生称扶老太被讹,但3证人指证女生曾承认撞人;二是郑州16岁少年称扶老人被讹,但多人称老人确实被撞。到底撞没撞?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法律,是以证据说了算,那么证据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参照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总结五条如下:

 

第一、   谁主张,谁证明。自称被撞的,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扶人者所为。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如果证据达不到能证明的程度(即高度盖然性,普通人常识确信是撞了),而只是可能或者有理由相信被撞,则会败诉。

 

第二、   扶人者的随后补救措施,如送人去医院、愿意进行和解、垫付医疗或类似费用,不能作为撞人的证据。盖两者本无实质性因果关系,扶人有见义勇为等其他可能性,且法律鼓励救人先,生命价值远高于财产,故不能以事后结果去恶意推定事前行为。

 

第三、   监控录像、路人旁拍视频照片,是最佳证据,且是直接证据,能证明事实。

 

第四、   目击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证人是指在现场亲身五官体验者,且要与当事人当庭对质,即签署保证书、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后,其证言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五、   传闻证据排除。即转述别人的话(传来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因为,转述可能会误传,且无法与原陈述人对质,真伪难辨。故曾听到自认撞人和道歉,不足为证。

 

法谚曰,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其鼓励人们从善,保障人们做好事而无后顾之忧,同时惩罚无德违法者。当前,社会风气堕落,扶人纠纷迭出,更需要法律硬起来。对于见义勇为来说,也要多一份证据意识,譬如在扶人之前,有条件的首先要拍照等固定证据,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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