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王晓璐案分析
(2015-08-31 16: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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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编造信息虚假法律 |
分类: 法律杂谈 |
《财经》记者王晓璐,根据私下打听的消息,伙同他人(券商)编造《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报道,影响股市行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电视中,王晓璐自认有罪,其实未必。因为:第一、记者发稿,经过多道程序,是职务行为。如果涉嫌犯罪,一般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本案王晓璐涉嫌的是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该罪主观必须是故意,而报社的审核不严,是过失行为,故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记者亦难谓构成犯罪。第二、记者采访一般有信息源,有的来自“深喉”,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不能说是“编造”。这种信息不准,事后澄清即是,不应被刑事追究。第三、本案最大的法律技术问题是,如何证明该报道与股市下跌有因果关系?影响股市的因素很多,何以证明彼时是这篇报道影响股市波动的?且造成一定数量的后果?《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当然,作为记者写稿要严谨,要对社会负责,写这种重大新闻得到当事单位的验证,否则即使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也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