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拦截救护车刑法故意杀人过失致人 |
分类: 法律杂谈 |
据报道,沈阳一辆120救护车与一面包车刮擦后,面包车司机持刀拦截救护车,对峙半小时,救护车上的病人死亡。此事性质恶劣,此风绝不可长,因为救护车是生命之车,不容因琐事而被非法拦截。就本案来说,拦截救护车,民事上是侵权无疑,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要求加害人索赔,而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亦有商榷余地。
拦截救护车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会耽搁急救病人的及时治疗,甚至会造成病人死亡。只是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果关系判断复杂,需要借助专业的医学鉴定。目前,对拦截救护车的处罚,一般是行政处罚,即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而实际上,拦截救护车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具体如下:
一、
二、
三、
四、
具体到本案而言,当事人之所以拦截救护车,是因为发生刮擦,是事出有因,故不涉嫌寻衅滋事。当事人虽然没有追求病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对该拦截行为,可能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至少是应知的,甚至是明知的。其次,客观上,因拦截耽搁治疗是造成病人死亡的近因,才涉嫌犯罪。若非近因,如病人病重本难抢救,则是不涉罪的。综上可知,拦截造成的后果有不确定性,是否涉罪,要视情认定。当然,如果刑法上专门有个非法拦截急救车辆罪,则是直接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