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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逼死人的法律分析

(2014-11-25 19:15:42)
标签:

河南

火车

超载

罚款

自杀

分类: 法律杂谈

一河南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民权县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因多次交涉,罚款不减,车不放行,车主夫妇遂在超限站喝农药,男死,女抢救中。

 

此案,一分为二。其一,超载不仅本车危险,还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整治。其二、整治超载,未必一定要罚款,尤其是罚款后放行,并没有减轻社会危害性。而是要采取不许上路,对车在厂时即予以规制等办法,彻底断了超载之源。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乱对超载罚款。

 

就本案而言,假如是乱罚款,执法者有威逼至小民走投无路之意,但官员本意是要钱,而不是要命,故对夫妻自杀不承担故意杀人责任。在古代,明朝始设立“威逼致人死”罪,是针对地方豪强的欺民霸世,但这个罪状太笼统,威逼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复杂,故沈家本也批评这个罪,认为不如唐律的规定“若恐迫人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科学。在现代,执法者乱罚款,造成被执法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此时,不但该执法人员要被刑事处罚,且因是职务行为,行政机关还要赔偿。当然,如果罚款是正当的,则执法人员以及执法机关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自杀者自负其责。所以,一方面执法要正当,另一方面被执法者要理性,不要以生命为代价去抗争,而是可以选择投诉、起诉、要求有关部门监督等方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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