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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弊端

(2014-11-24 19:02:44)
标签:

上海

法院

缺席审判

优势证据

民事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在郊区法院开庭,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我代理原告,被告是义乌的一家公司。开庭时,被告没来(缺席),于是法官就仔细审查原告的证据,指出本方缺乏若干送货单原件。言下之意,诉讼有风险。我说,本案中原件是有缺失,但有复印件补全,现在对方没来质证,是放弃诉讼权利,本方是优势证据,应当胜诉。法官认为,被告不来,只能审查原告证据,必须全部原件。以其逻辑,被告不来,审查原告证据要求更严格,以确保案件无误。

 

现有的缺席审判制度,对原告不公平。具体表现为三:第一,被告缺席,由法官来质证、认证,法官相当于被告的天然代理人了,有悖中立原则。第二、被告无故缺席,没有法律风险,而要求原告举证责任更重,乃本末倒置。第三、违背优势证据原则。本来,被告不来,原告的证据是优势证据,如果没有明显的错误,即可支持,但法官却要原告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这是把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等于提高到刑事判决证据标准了,对原告很不公平,而被告却大占便宜,即鼓励被告不来,法院会帮助被告驳掉原告的诉请。

 

可见缺席审判的法律漏洞很大,加上审判人员的保守思维,常常成为被告赖债的手段之一。建议增加规定:被告无故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请与证据无明显不当的,可径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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