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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涵义

(2014-11-06 16:04:11)
标签:

银行

当面

清点

离柜

概不负责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南京一储户到银行取钱,多拿了一万元,银行来追索,储户回应“离柜概不负责”。最终经过协调,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各承担一半责任,每人赔偿5000元,弥补银行损失。

 

现在很多银行柜台,都贴有“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店堂告示”,在《合同法》上,属于“格式条款”。该声明,是否有效?可以分两种情况解读:一种情况是,按照银行的解释,这个条款只是针对顾客,而不针对银行的。换言之“顾客少钱,银行不管,顾客多钱,银行要追回”,显然这很不公平,也加重了储户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另一种情况是,按照顾客的解释,这个条款是对等的,对银行也适用,因此“顾客多钱,银行也不能要回”,因为银行事先声明弃权了。这个解释在法理上是成立的。但属于一个糟糕条款,即仅仅因为清点的原因,而要承担不可预测的责任,对双方来说都不合适。鉴此,建议银行还是撤下该声明为好,如有纠纷,还是依法根据录像等证据,来确定责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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