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立案登记制,还要完善送达与答辩制度

(2014-10-29 21:42:24)
标签:

四中全会

司法改革

立案登记

答辩

管辖

分类: 法律杂谈

四中全会表示,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将改为立案登记制。善政也。降低了立案门槛,法院敞开了大门迎客,一举解决了立案难问题。立案审查制,对诉状进行实质审查,对原告不公。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即予立案,方便诉讼。但是新的问题也会出来。譬如,其一、可能出现送达难。原告只要写明被告住址进行诉讼了,如果住址有误呢?这涉及到管辖与送达问题。因此,建议修改民诉法,规定原告也可以自行送达诉状,以提高效率。对于管辖问题,也要做出相关规定,如被告收到诉状,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其二、答辩问题,诉状送达了,但被告不来答辩怎么办?按照现有的司法惯例,被告缺席审判的,法院反而更严格审查原告的管辖与证据,这对原告很不公,而被告是得了便宜又卖乖。因此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被告不答辩且缺席审判的,视为弃权,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是系统工程,需要配套措施。立案方便了,律师诉讼也要更诚信,不能滥用诉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