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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扩大校园惨案的动机,但要正视

(2014-09-02 09:57:18)
标签:

十堰

校园

砍死

师生

法律

分类: 法律杂谈

九月一日,开学日子,湖北郧西县东方小学发现校园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学校不让其女儿报名,持刀闯入校园砍伤9人,致3名学生和1名老师身亡,而后跳楼自杀身亡。此案,陈某故意杀人,应当严惩,但因已死亡,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暴戾的人性,因孩子不能报名,而砍向别人家的孩子,是毫无逻辑,不可原谅的。事件的起因,并不能开脱其罪恶行为。为了一个民事权利(无论是否正当),绝无剥夺他人生命之理,否则真是无法无天了。网上那些扩大作案动机,为陈某叫屈的论调,也是过犹不及的。但要避免类似事件,也必须正视起因,即小孩的平等教育权问题。窃以为,要在制度上,建立救济渠道。譬如,当家长觉得小孩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有个地方去说理,或者去教育局,或者去法院,以分清是非,合理处置。若没有这样的渠道,那么偏执的家长就可能剑走偏锋了。据报道,本案的陈某也曾四次请求老师接收其女儿报名,差点下跪,但无果,遂酿成大祸。有了救济渠道,能化解矛盾,也督促教育工作。现在学校竞争激烈,入学必须公平竞争,如果容纳不了,则要适当扩大学校的规模或调剂生源,切实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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