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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案微罪不起诉,遮羞布也

(2014-08-24 20:47:09)
标签:

陈宝成

拆迁

非法拘禁

不起诉

刑诉法

分类: 法律杂谈

检察院称,陈宝成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不需判处刑罚,故不起诉。按此,陈宝成已犯罪,但情节轻微,检察院宽宏大量而不起诉。呜呼,此论甚谬。如果陈宝成真构成犯罪,又何以被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且被羁押十个半月左右?如此漫长的羁押,与判刑又何异!足见,所谓微罪不起诉,遮羞布而已。

 

根据刑诉法规定,不起诉有三种:第一是法定不起诉,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第二是微罪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第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起诉。

 

就陈案而言,陈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将挖掘机驾驶员关在驾驶室,之后报警,显然没有犯意,只是手段不当,治安处罚足矣,但仍然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立案,可见案发本有构陷之嫌。而检方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侦查,足见证据之不足。从以上可知,陈宝成显然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断无有罪而不起诉之理。当地司法机关,为找台阶,不惜曲解法律,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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