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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追究自杀访民的刑事责任

(2014-07-28 20:17:21)
标签:

农民

报社

农药

拆迁

寻衅滋事

分类: 法律杂谈

7个泗洪访民,因拆迁赔偿不符合标准,又曾被截访,于是在中国青年报报社门口集体喝农药。事后,查出拆迁有违规,14名党政干部被处罚。而访民,也被刑事拘留,过矣:其一、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的,主要目标是游手好闲、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氓,而访民,则是有冤的老百姓,岂能视之如流氓?其二、在主观意志方面,访民目的是解决拆迁诉求,而无扰乱社会秩序之目的。其三、客观方面,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访民的自杀行为,主要伤害的是自己,而非公共秩序,也没有造成报社停止营业等严重后果,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其四、访民的集体自杀行为,主要是造成社会影响,这种自残吸引眼球的做法不可取,但是与寻衅滋事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相去甚远。而且这社会影响包涵舆论监督的成分,最终纠正了违规行为。难道,因为让官员处罚,访民也得去坐牢?呜呼,访民自残,也是逼上梁山的不得已,此时该重点追究违规者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岂能不分青红皂白,各打板子!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即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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