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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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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性侵,应当定罪

(2014-07-23 17:17:15)
标签:

公交车

性侵

猥亵

强制

定罪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的几个公交车上性侵案件,对色狼都只是治安拘留几天了事,让人气愤,也纳闷。尤其是74日晚上福州公交车上性侵害案。该案中,五旬变态男,直接面对面跨坐在女方身上,并试图脱女子短裤,还压着女子在地上乱摸,女方被吓的颤抖哭叫,直到被公交司机来制服为止。在公交车上如此放肆,极其恶劣,女子乘坐公交车,何来安全感?然而,这个男子,也只是被治安拘留十天而已。为何不定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未遂呢?

 

仔细研究,发现法律本身也存在问题。对于公交车上的性侵害,一般是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予以治安拘留,而《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罪,则要求采取强制手段,譬如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才能构成。这样的立法导致,在公众场所,无论色狼如何变态,只要没有采取强制手段,譬如乘人不备或者假装不经意,甚至公开的非暴力猥亵,都不构成犯罪,而最多只是被拘留十五天。呜呼,这种法律,简直是在放纵色狼。而同样的行为,在台湾,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者其他身体隐私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大陆的猥亵罪立法大有问题,过于宽容,对妇女保护不周。因此建议修改,对于在公众场合的非强制性猥亵,也予以定罪。而对带有强奸意图的猥亵,猥亵只是手段,应当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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