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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风险自负

(2014-07-21 18:09:39)
标签:

交通肇事

记录仪

碰瓷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分类: 法律杂谈

交通肇事碰瓷者,甚为可恶,自己不顾性命也罢了,还常常让正常驾驶者紧急制动避险,以致险象环生,甚至出现真的碾压碰瓷者事故。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责任?窃以为,该事故是碰瓷者引发造成的,如果驾驶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只有一般过错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由碰瓷者承担全部责任。

 

最近网上流传一段行车记录仪记录:一个碰瓷男试图碰瓷,顺势一倒,但是没留意对方车子里是个女司机,女司机不知是没看到人还是一紧张,直接就给开了过去……结果当然悲剧了,碰瓷者非死即重伤。该案如何定性?窃以为,如果女司机没有看到人,则其主观对事故的发生一无所知,不能预见,属于意外事故,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女司机因为一紧张,而做出本能反应,也是一般过错,主要责任在碰瓷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也是需司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构成的)。在民事赔偿上,意外事件中,司机没有过错,无须赔偿。或者虽有一般过错,但系出于本能的紧急避险反应,也不承担责任。唯有在事故中,严重处理不当的,才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适当责任。

 

而根据古代法律,女司机则是构成过失杀伤人罪的。唐律疏议第339条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疏】议曰:「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此之类皆为过失。——可见,唐律的过失,是以结果而论的,哪怕是耳目之外,无法预见的事故,只要造成后果,都有责任。此与现代刑法规定不同。但,唐律疏议又规定,这类犯罪,处罚很轻,以征赎铜而替代实刑,其实是相当于现代的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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