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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轮流殴打少年案定罪难

(2014-05-26 15:57:20)
标签:

殴打

未成年人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刑法

分类: 法律杂谈

网上流传一段视频:在一块荒地上,三个光膀子男子,围殴一少年。少年低头、捂肚,被肘击、脚踢、凌辱。后北京刑侦总队介入。一男子(男,1999年出生)投案。另2名男子(分别是,1999年出、1997年出生)被抓获。据悉,少年(不满14岁)因被3名男子怀疑是告密者而遭殴打,目前伤情无大碍。

 

这个案件,媒体报道老半天,却没有说“涉及的罪名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名称”。这恐怕是司法机关不愿意泄露,因为案件定罪有点难。譬如,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实务一般是以造成轻伤以上才立案的,而本案尚无证据构成轻伤。关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是在一荒地,对特点目标的报复。而且从年龄看,两个殴打者也不过是14-15岁,不到普通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只有一个16-17岁也是未成年人。所以根据以上情况,本案难以刑事追究,估计最终会以治安处罚处理。

 

为何这么一个危害性大的案件,高高举起后,不得不轻轻放下?窃以为,法律本身有缺陷。大陆刑法未规定有虐童罪,把被害的未成人与成年人一同对待,是不科学的。因为,未成人受到殴打、凌辱会严重影响其心智发育,这种伤害不亚于构成损害肉体的轻伤、重伤。对此,台湾刑法就专门规定有“妨害少儿发育罪”,规定“对于未满十六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者发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可以作为将来增设“虐童罪”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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