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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学生春游事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2014-04-15 12:15:50)
标签:

海南

学生

春游

事故

安全生产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暮春三月,万物吐新,是春游好时光。可是很不幸,海南一所民办学校的小学生在春游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832伤,让人心痛。初步调查,事故是因大巴侧翻造成,大巴是社会租赁车辆。目前,司机以及校长、学校投资人、车辆租赁公司人员等7人被刑事拘留。

 

央视新闻做了报道,但对罪名语焉不详,也采访了法律专家,但说理尚未透彻。本案中,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是正确的。而其他6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135条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该法条条文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的是举办者的渎职责任。就本案来看,首先要确定举办者是学校,还是学校与租赁公司共同举办?其次,举办者有无过错,过错与伤亡的因果关系如何?即提供的车辆是否合格,司机是否合格?如果车辆、司机不合格,且与伤亡有因果关系的,则涉嫌该罪。而如果提供的车辆、司机是合格,事故只是因为司机的操作不当造成的,则应该是司机自负其责,举办者未涉嫌犯罪。

 

以上说的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来说:首先是租赁公司的侵权责任,司机的过失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赔偿。而学校的责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的精神是公平合理。对于小学生春游,学校、租赁公司必须高度注意安全管理,如果违背安全义务,则轻则赔偿,重则刑事责任。而司法机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要不枉不纵,不能放过违法者,同时也不能屈从压力追究未违法者。同时也建议,加强对学校春游车辆的管理,譬如车子要求校车、司机要求技术良好、上车必须检查安全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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