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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李娜80万,缺乏法律依据

(2014-01-29 09:52:36)
标签:

湖北

奖励

李娜

法律依据

体育法

分类: 法律杂谈

湖北省委省政府奖励澳网冠军李娜 80万,涉嫌滥用公帑于个人商业体育。民众追问奖励的法律依据为何?对此,湖北体育局表示“对冠军进行奖励,这是有政策依据的。从这次奖励李娜的金额来说,我们是执行去年全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由此可见,湖北是自认无法律依据,而是所谓的政策依据。

 

再查法律。《体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的确规定了奖励,但语焉不详,并无操作性。谁代表“国家”?“做出贡献”的标准是什么?缺乏操作细则,而成为一个宣示性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湖北省官方可以自行解释适用《体育法》吗?显然,是不当的。因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权力在全国人大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如一个地方政府,是不能根据《宪法》的原则性条款去解释适用之的,这是越级了,而且会造成执法的混乱。

 

又,从法理上而言,奖励属于公共财政开支,应当依照正当程序(经过预算、人大审批)用于公共服务。而李娜是个人的商业行为,与公众利益无关。将老百姓的纳税奖励给体育个体户,显然法理不通。因此,奖励李娜,无论法律还是法理,都缺乏依据。事实上,李娜领奖时的无奈表情,也表明其不情愿领这种奖金,但碍于情面难以拒绝吧。

 

广东的律师庞琨向湖北省申请公开奖励李娜80万法律依据:1、奖励李娜8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奖励李娜8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来源于何处?380万奖金的支出是否符合省政府财政预算支出?480万元的奖金支出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这四个问题,本质上反映了民众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试看湖北会如何回应?湖北这次花钱买骂,也反映出落后的官僚思维,以及民众权利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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