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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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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大火案涉何罪名?兼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不足

(2014-01-15 12:47:31)
标签:

温岭

火灾

消防事故

责任事故

渎职

分类: 法律杂谈

114日,温岭的台州大东鞋厂发生火灾,造成16人死5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鞋厂的负责人已被拘留。这么大的伤亡事故,理所当然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但,很遗憾的是,媒体没有报道罪名,不知道该企业负责人是什么罪名被拘留?

 

分析一下,可能的罪名。首先是刑法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部门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规定,是大有问题的。如果消防部门渎职,即使确实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就无刑事责任了。就温岭大火的报道来看,消防部门排查过该鞋厂,但并未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而据村民透露,鞋厂只有一个楼梯,有工人从3楼坠下。可知,罪与非罪取决于消防部门的记录,而不论是否实际违反法规,是本末倒置了。

 

有人说,如果定不了消防事故罪,可以定失火罪,但失火罪追究的是具体失火人的责任,而不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有人说,可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在生产、作业追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不是作业呢,而是本身消防结构缺陷或者电线老火呢?可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过于狭隘,会出现实际违法消防法规的责任事故,但因消防部门的失职,而脱罪,且难以以其他罪名追究的状况。因此建议,以后可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严重事故的,构成本罪;经消防部门通知而拒绝整改的,从重处罚;消防人员严重不作为的,以玩忽职守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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