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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儿童案的思考

(2013-09-19 05:33:29)
标签:

南京

饿死

儿童

故意杀人

唐律疏议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南京的一位21岁母亲,留了少许食物给两小孩后,离家出走,沉迷于吸毒与游戏,导致两小孩饿死。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刑法考量,母亲有抚养义务,而不闻不问,放任结果发生,是有间接杀人故意的。这也是社会的悲剧,吸毒犯的自暴自弃,让无辜小孩蒙难,也反映社会对未成人救助的缺失,本案中居委会、社区民警等相关人员严重失职。把该母亲重判,亦是有让她承担一切社会责任,开脱他人责任之嫌。

 

从法律上来说,该案也暴露了刑法的粗疏。杀人案的情形很多,但刑法只规定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非此即彼,过于简单化。且看唐律疏议的对杀人罪的规定,分为谋杀(预谋杀人)、故杀(故意杀人)、斗杀(斗殴杀人)、误杀(斗殴中杀错人)、过失杀(类似过失致人死亡)、戏杀(以力共戏中死)、以物置人耳鼻孔窍即恐吓死、诈陷人死(骗人到危险地方出事而死,以斗杀论处)。从量刑来说,不同杀法不同处罚,至少分为六个等级,谋杀最重、其次故杀、其次斗杀、其次误杀、其次戏杀、过失杀最轻。与美国的谋杀分级指控,异曲同工,体现了法律的严谨细致,以及罪刑相适应。

 

就本案来说,最符合的是唐律疏议第261条“以物置人耳鼻孔窍,有所妨害,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即取走人的食物,使得人饿死的,以斗杀伤论处,相当于杀人罪的第三个等级,而根据唐律疏议第306条的斗殴杀人条款,斗杀致人死亡的是死刑。所以本案,被判无期徒刑,并不为过,毕竟两条人命。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系统反思未成年人救助机制,惩罚了罪犯,社会并未从中得益而进步。事实上,对于吸毒犯这类家庭,已经不适合监护,社会应当早日介入,变更监护人,或者将儿童送福利院,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儿童,而不是死后重罚缺德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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