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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行喂养奶粉的三大法律问题

(2013-09-17 10:32:06)
标签:

医院

奶粉

多美滋

强行

唐律疏议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央视报道,有医院的妇产科护士强行给新生儿喂“多美滋”奶粉,致其上瘾。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此不择手段地推销奶粉,丧失商业伦理,也是违法行径。法律上,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医院对婴儿构成侵权,应该予以赔偿。护士强行喂某一品牌奶粉,如果奶粉有问题,造成身体伤害的,是侵害婴儿的身体健康权,并且对婴儿父母造成精神损害。如果奶粉没有问题,擅自喂养,也是侵犯婴儿人格尊严的。由于护士是医院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由医院承担单位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医院或医生、护士,因推销奶粉,而收取回扣。则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医院)、受贿罪(国营医院的领导)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护士)。推销商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等。总之,彼此都涉嫌违法犯罪,赃款应当予以追缴。

 

第三、强行喂养也是强迫交易行为,该所谓的奶粉购买合同,不是婴儿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根据情况确定无效,或者虽然有效但可以解除。对于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有处罚规定。而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唐朝则规定为犯罪。《唐律疏议》第421条“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即买卖双方不自愿的,而强行交易、禁锢自由,获取垄断利益的;卖时以差物卖贵,或买时以好物为差的;或参与串通买卖以牟利的,都杖打八十,已获利的,按照盗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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