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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男童双眼,应判无期徒刑以上

(2013-08-30 09:12:18)
标签:

山西

男童

双眼

故意伤害

唐律疏议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824日,山西发生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侵害未成人案,一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挖掉双眼。如此残忍,世所罕见,如此恶毒,人神共愤。目前案件在侦查中,不知作案者是何动机?查刑法第234条,嫌犯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唐律,则该案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唐律第305条规定,斗殴损毁二事(两个器官或肢体)的,处流刑三千里。第306条规定,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即在流刑三千里上加一等处罚,是斩刑了。但遗憾的是,古今法律对侵害毫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不过,再重的刑罚,也换不回男童的双眼,因此社会管理,还是要政教在先,处罚在后。又本案,如果嫌犯自首,按照刑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唐律第37条则规定,如果致人损伤,或涉及不可赔偿之物,或案发后逃走的,都不在自首范围之内,可见唐律对这种无法弥补的伤害处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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