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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是否要设置通奸罪?

(2013-07-26 14:05:25)
标签:

官员

通奸

唐律疏议

台湾刑法

风俗

分类: 法律杂谈

官员腐败,非财即色,糜烂之极,伤风败俗,诗经中之《硕鼠》《伐檀》也,韩非之五蠹也。但刑法没有规定性贿赂罪,也没有通奸罪,官员乱搞,有恃无恐,社会风气日益沉沦。从历史上看,通奸为罪,自古有之,唐律疏议规定翔实,直到今天的台湾刑法亦有规定,不知为何大陆取消该罪?

 

唐律疏议第410条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即通奸的,判一年半。强奸的加重一等处罚。强奸致伤的,不作为两罪处罚(强奸与斗殴),而是从一重罪处罚。第415条规定“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即拉皮条也定通奸罪,如水浒中的王婆,比通奸的减一等处罚。第416条规定“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利用职务之便,与辖区下属通奸的,加重一等。

 

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刑法,沿袭传统,与唐律疏议的本意是一样的,即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保持社会风俗,毕竟通奸不道德。即便在现代社会,对男女关系的较为宽容,但是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遏制官场的腐败,因此可以考虑设置官员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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