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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个伪命题

(2013-06-23 10:46:16)
标签:

性贿赂

刑法

反腐败

法律

道德

分类: 法律杂谈

在贪腐案件中,官员往往说好色但不贪财,雷政富甚至辩解,与赵红霞谈朋友。这种恬不知耻的辩护,只为脱罪而已,因为好色是不犯法的。于是,有人提出,要求将性贿赂入罪,以严惩贪腐。窃以为,官员的这种辩护,是很无聊,因为如果你没有权、没有钱,哪个女人会送上门来呢?色,是交易的重要一环,是权钱交易的中介,但如果以此入罪,则亦偏矣。首先,康德说过,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不能也不应把女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对待。其次,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女人不自愿发生关系的,是强奸罪,如果自愿发生的,则是通奸、同居等不道德行为,界限已明,不应把道德上升为法律。再次,反腐败,不是靠女人,而是靠制度,要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以舆论监督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法治的台湾、香港相对廉洁,而集权的大陆腐败丛生的根本原因。没有制度性的建设,隋文帝对盗一文的定死罪,朱元璋剥了贪官的皮,还是没法防止犯罪的发生。所以,反腐的根本是建立全民的制约、监督权力机制,性贿赂则是剑走偏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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