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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儿童饿死:监护的法律要完善

(2013-06-21 18:38:10)
标签:

南京

儿童

饿死

监护

法律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南京的一个家庭,四口人,父亲犯罪被抓,母亲吸毒,两个女孩,一个1岁,一个3岁,因无人照顾而饿死,621日发现时已经腐烂。呜呼,悲哉!儿童何其无辜,又何之不幸,生在这块土地,带着绝望离开这个肮脏的世界!孩子的母亲,涉嫌遗弃罪,而社会的保护又在哪里?据报道,警方每月补助该家庭800元,但母亲拿了钱,却不管孩子。此时,应该做的是,立即变更监护人,如果没有适当的监护人,则要送居委会等。这样的母亲,明显不适合也无法做到适当的监护了,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我国还没有儿童保护中心,但福利院至少能让儿童生存。所以,虽然警方、居委会等社会机构,还是有责任的。

 

法律对儿童的监护,也是有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可见,面对监护人不利于儿童时,警方应当立即提醒居委会,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者由居委会自己担任监护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也可以由法院裁决。然而现实中,很少有人使用这些法律,因为法律程序繁琐漫长,而居委会自己照顾儿童,也无妥善的设施,所以监护的法律还是不周,应该立法,建立儿童保护中心,对监护有争议的,先给与妥善的照顾。其次,监护变更的法律程序,应当设立特别程序,给予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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