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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手稿的著作权

(2013-05-22 16:56:03)
标签:

钱钟书

手稿

拍卖

杨绛

著作权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香港出版人李国强手上的一批钱钟书手稿,要拍卖。作为钱迷,我为之雀跃,因为又可以看到钱老的“新作品“了,大快朵颐啊,但作为律师,仔细一想,这个拍卖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其一、钱钟书给李国强的书信,著作权是属于钱钟书遗属的。虽然李国强拥有书信原件,但是只能合理使用,不能随便发表或营利。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驶;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故书信的发表权在杨绛,而不在李国强。其二、钱老的书信中,褒贬人物,评论作品不少,这些都是私人来往,一般情况下属于默示的不予发表。如果予以拍卖,则既违背钱老的意愿,也违反著作权法。所以本次拍卖,必须得到杨绛的同意,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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